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09年6月12日移署移字第1090063781號
書函辦理。
二、為強化並落實防制人口販運預防政策,請各單位協助於辦
理宣導活動時加以利用旨揭圖檔,圖檔資料請至該署全球
資訊網下載運用(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
tw/5385/7445/7535/7559/7562/7580/,路徑:該署全球資
訊網/業務專區/防制人口販運/下載專區/宣導作品/宣導
品)。
三、如需可編輯之AI檔請洽移民署承辦人專員柯淑華(電話:02
23889393轉2545,電子信箱:TP2039@immigration.gov.
tw)。
該指引簡版及詳版手冊電子檔已建置於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資料下載區(網址https://cpd.moe.gov.tw/article.php?pltid=51),請下載後善加運用。 請貴校 參考訂定校內執行學校衛生工作職責分工,以落實推動學校衛生業務,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7754號函轉教育部109年3月27日臺教綜(五)字第1090045268A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學校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教育部委託台灣學校衛生學會編撰第5版學校衛生工作指引,本次改版之學校衛生工作指引係以健康促進學校之學校衛生政策、健康服務、健康教學與活動、學校物質環境、學校社會環境及社區關係等6大範疇編撰理論篇(含計畫評價),並提供17項各級學校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實務工作績優案例,透過健康促進推動之理論與照護學生健康之實務介紹,協助學校人員執行學校衛生工作,使用時可先參閱簡版手冊內容,如有需要可進一步參考詳版手冊。 三、依學校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學校衛生工作含健康環 境、健康教育與活動、健康服務等面向,學校應據以執行 餐飲衛生管理、用水管理、健康飲食教育、學生健康檢查 與管理、慢性病防治、傳染病防治、緊急傷病處理等工 作。除「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之工作(含健康問題之護 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等),應由 護理人員辦理外,其餘工作仍須由學校相關單位跨處室(總 務處、學務處、教務處等)通力合作推動,才能落實執 行。 四、「學校衛生工作指引」已訂定推動學校衛生工作相關人員 及單位職掌表(參考範例),詳見簡版手冊第15頁至第16 頁,學校可依規模大小、人力資源、推動之學校衛生業務 性質等,酌予調整,訂定校內執行學校衛生工作職責分 工,保障執行學校衛生工作人員權益並維護教職員工生健 康。 五、該指引簡版及詳版手冊電子檔已建置於教育部學校衛生資 訊網資料下載區(網址https://cpd.moe.gov.tw/article. php?pltid=51),請下載後善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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